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借鉴国际药品采购通行做法,充分吸收基本药物采购经验,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在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重点推出了分类采购的改革举措。尤其令人鼓舞的是,《意见》对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明确提出各地可根据疾病防治的需要,另行组织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等鼓励创新的新政。
基于《意见》的基本原则,结合现行药品集中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首先,国家有关部门应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在“双信封”评审中对高风险药品加大经济技术标的比重。尤其是粉针剂、注射剂、生物制品等高风险药品,其注册审批、质量管控的成本比其他药品相对较大,因此建议在药品集中采购“双信封”评审中对其质量风险和供应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加大经济技术标的比重,以减少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
同时,建议从国家层面严格禁止药品集中采购的“二次议价”,或以“药房托管”形式变相进行“二次议价”,这种做法破坏了药品集中采购的权威性,进一步加剧了药品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和腐败行为滋生。
其次,对于部分专利药品、独家药品的价格谈判机制,一定要体现公开透明、多方参与、公平公正原则。一些地方已经在价格谈判机制上做了很多创新,比如“让电脑、专家与企业进行价格谈判”等手段,但这些举措往往是在缺乏科学依据,不能透明公开和平等的前提下,仅以降低价格为最终目的,说降20%就降20%,说降30%就降30%,随意且强势地执行的。个别省份人为设置市场交易障碍、市场壁垒、地区封锁等,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无法发挥作用,无法建立和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极易导致腐败行为发生。
建议基于药物经济学评价的客观数据,在价格谈判中综合考虑如下因素:药品的创新性和重大疾病的刚性需求,保障医者有好药可用,病患有好药可治;优质创新药物应充分考虑科学研究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以及针对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均一性而产生的技术成本、质量成本和管理成本;药品生产所用药材价格的大幅上涨及药材基地化等因素对产品成本的影响;结合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药品价格成本监审报告,加上合理的利润空间核定议价的价格,以及产品多年来在全国药品招投标中形成的实际交易价格。
建议省际跨区域、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周期内,各地在组织针对新获批上市药品另行组织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时,应坚决遵循药物经济学和循证医学评价原则,切实保护创新型企业的持续创新热情。
建议在新获批上市药品集中采购议价过程中,尤其是对于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显著的,获得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支持的药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质量、疗效、安全性具有显著优势的药品,给予一定的市场准入价格扶持政策,切实维护创新药物的研发投入热情。